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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促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认定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各区民政部门开展收入认定、资产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用地供应、政府投入、企业债券融资、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相关部门要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以及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结果负责。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制定,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市、区民政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收入、资产认定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规范审核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是确保分配公平的重要保障。要严格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行逐级审查淘汰和多部门协查机制,坚决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公开透明。
(一)明确准入标准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1.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两区所有乡镇的非农村居民,收入(财产)、住房条件调整为: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
(2)人均财产2.5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其他准入标准仍按《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1号)执行,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准入条件。
2.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另行制订。
3.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条件调整为: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三明市区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单身申请人年收入低于1.1倍;
(2)家庭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8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其他准入标准仍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等文件执行,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准入条件。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三明市区各类保障性住房:
(1)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2)申请之前五年内在住房二级市场上有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等)的;
(3)申请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二)规范审核流程
要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市区城市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城市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在报名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报名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内社区居委会,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汇总。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同时,对申请人家庭信息造表登记(含申请人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及申请编号等),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4.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复核意见,并转送市民政部门。
5.市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发函等方式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含首次落户市区及每次迁移的时间、原因);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和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申报纳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障缴纳信息或养老金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券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险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市级住房保障部门。
6.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家庭信息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复核。
7.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市民政部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市区主要报刊及住房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8.其它。廉租住房原则上按季度进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项目进行申请,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时,住房保障部门应适时发布房源公告受理申请。
(三)严格租售管理
1.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轮候。具体困难程度轮候顺序为:低保残疾双困家庭、低保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同一困难程度的家庭按申请批次确定轮候顺序,相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通过摇号或抽签确定先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廉租住房轮候到位之前享受货币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3.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按项目组织申购,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确定申购顺序,相同分数摇号或抽签确定先后。具体评分分为基础分和附加分。基础分为三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的评分标准前三项评分,共计100分;附加分在学历评分的基础上增加残疾人评分和劳模评分。残疾人附加分共10分(一级残疾计10分;二级残疾计6分;三级及以下残疾计3分);劳模附加分共10分(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获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并保持荣誉的,计10分;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省级先进工作者、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并保持荣誉的,计8分;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先进工作者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计5分)。附加分不重复累加计分,取单人最高一项计分。
(2)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严格按照《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文件规定的户型标准控制,由规划部门在建筑方案审查阶段进行控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之后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时统一按经批准的基准价格销售(可按规定上下浮动),不划分享受面积。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时享受面积仍按三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应补交土地收益款。本意见发布前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款仍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09〕131号)执行。本意见发布后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土地收益款按照申请上市交易之日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房价款差价的80%收取。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取实际成交价与指导价高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税费由申请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受理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含非居住用房)的,在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前,房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的,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五年的,可由政府回购。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时段为原购房款交清之日起至申请回购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四)使用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市级各类保障性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市管理模式的住房保障管理软件系统,逐步实现与房产登记、户籍、车管、社保、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信息系统联网,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对象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五)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原租金标准的5倍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生活条件改善,收入标准已超出所申请保障方式收入要求的,可申请调整保障方式。原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可以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腾退廉租住房后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处罚。
三、强化督查落实,完善后续监管
(一)强化责任主体
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使用和售后资金监管等。梅列、三元区政府要根据项目属地原则,负责落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高效、有序、公平、公正。
(二)建立考核机制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应通力合作,认真履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向市监察局反映,市监察局应及时对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干预,并按照《三明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明委办〔2011〕10号)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意见对当地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意见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业证券三明营业部、华福证券三明营业部、东兴证券三明营业部、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人寿保险三明市分公司、太平洋保险三明市支公司、平安保险三明市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三明市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
抄送: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