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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交易涉及税明细表
(仅供参考,最终核定税费请向当地征收机关咨询)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个人房产交易涉及税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契税。
营业税(5%) | ||
项目 | 计算依据 | 税率(5%) |
个人住房 | 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 | 按其取得购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 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 | 免征 |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 | 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 | 售房收入减去原房屋购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
征收依据 | 财税[2006]75号,财税字[1999]210号,国税发[2005]172号,财税[200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注:1.普通住房界限由当地政府规定 2.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时间 | |
个人所得税(20%或2%) | ||
项目 | 计算依据及税率 | |
住宅 | 1.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市会议纪要[2006]3号) 2.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的房产,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征收。(国税发[2006]144号) 3.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闽政[2001]43号) 4.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财税字[1999]278号) 5.为鼓励个人换住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财税字[1999]2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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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市局会议纪要[2006]3号)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的,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征收。(国税发[2006]144号) | |
土地增值税(2%) | ||
计算依据及税率 | 1、个人出售普通住宅,免征。(财税字[1999]210号) 2、个人出售非住宅,非普通住宅,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财税字[1999]210号) 3、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免予处收;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减半征收;居住末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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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 | ||
税种 | 计税税率 | 计税依据 |
城建税 | 按营业税额的7%征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
教育费附加 | 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 | 国发明电[1994]2号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 | 闽财税[2002]7号 |
印花税 | ||
税种 | 计税税率 | 计税依据 |
印花税 | 合同(按买卖双方)按转让收入的0.05%征收,房产证按本5元征收 | 印花税条例 |
契税(3%) | ||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按购房金额1.5%)。其余按3%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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