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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明执业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房估〔2013〕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一些外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扰乱了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评估环境,维护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房价估〔2010〕7号)精神,现将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地评估机构在明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应到我委进行业务备案,取得业务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二、业务备案评估机构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但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分公司、分所、办事处或联络处等类似名称挂牌营业。
三、外地入明评估机构在我市执业应严格遵守《三明市房地产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规定。
四、外地入明机构须将其完成评估业务的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面积、评估值、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签署人、收费金额等以清单方式、以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评估委备查。
违反以上规定,将取消备案资格,并上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该评估机构行业内通报、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属于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予以该分支机构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等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2013年8月14日
抄送: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