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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前征地拆迁制度改革的几种方案,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近日在京表示,不赞成单纯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鼓励普遍建立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多种方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同时鼓励以留地安置“升级”农民的土地权益。
近日,南都记者从国土部内部获悉,目前国土部并未下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文件,只是征求过意见。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大局已定。未来将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尝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同时,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进行。确权之后是否能够上市交易,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值得关注。
此前,被称为“中国顶级智囊机构”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刚披露了《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行动方案》,明确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列为新一轮八大改革重点领域之一。
尽管中国每年都会出台针对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以及土地供给的管控,然而,土地收益仍是支撑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个地方政府将地价没有限度地降低,有些是零地价,有些是负地价”,对于这一原因,国土部官员心知肚明。
对此,该官员提出了以盘活存量、控制总量为核心,完善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机制,优化产业控布局,控制规模。正是由于这种零和博弈、低地价招商引资,造成了征地问题重重。
对于征地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指导思想。国发(2004)28号文也要求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允许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补偿安置制度难以做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新政被大打折扣,多征滥用现象比较突出”,国土部官员指出,当前存在以计划经济的方式实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所有权定价机制不合理。同时以公益项目征地、非公益项目不征地的设想缺乏土地财产税费制度支撑,缺乏发展机会均等的制度设置。以至于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缺失,利益难以保障。而另一方面,征地仲裁、救济机制缺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国土部一官员观点
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不赞成
去年底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而当时,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当时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在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对此,国土部官员认为,单纯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不但解决不了征地难的老问题,还会产生诸多新问题”。因为农民对补偿标准的过高预期,会使土地征收工作更为艰难。此外,继续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地方财政将不堪重负。征地成本的转嫁,必将大幅增加第二、第三产业的成本。该官员也披露,去年的财政收入11.278万亿,而去年一年的直接土地成本就高达1.8万亿。
此前一度被媒体披露将于今年8-9月出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至今迟迟未能公布。另一位国土部内部人士称,尽管目前此条例仍未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核,但国土部门不赞成不设上限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城市“规划圈地”? 不可行
对于征地制度改革,有学者建议划分城市圈,将城市圈外非经营性用地征收、经营性直接买卖。
对此,国土部官员认为,“规划圈”圈不出土地价值,反而会大幅度增加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征地的价格传导将导致征地成本大幅度增加。
“政府作为拿刀的切蛋糕人,刀怎么下?怎么分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该官员同时认为,市政府以及城市规划部门的权力将被无限放大。城市规划将会受到社会利益阶层的左右,而抑制城市的无序外延扩张和严格保护耕地将由此成为“空话”。
路径探索
以留地、留物业安置“升级”土地权益
如何解决地权问题是改革所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国土部官员较为肯定的一种做法是以留地安置的方式升级土地权益,以保障农民长久升级。
所谓“留地安置”,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另一位国土部工作人员透露,目前留地安置主要是留出一部分耕地以保障农民有地可种,这在海南等地较为常见。而经济发达的浙江等地,更多采取留物业安置的办法,土地被征收变成经营性用地后,通过招收农民为物业主体的方式解决无业农民的生计问题。
至于下一步此方式能否在全国推广,目前仍未定论。多位学者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上述国土部官员的这一态度表明了官方对此方式的肯定。而如果大范围推广,将不会统一模板,而是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进行。
每年调整基准地价
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也是国土部官员推崇的一种方式。该官员建议按照土地价格的构成理论,以土地平均用益物权为基础,制定土地区片价,建立补偿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货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长期不变。具体做法就是每年调整基准地价,按物价增长指数提高标准。
此外,他还鼓励推进多种方式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和基层的自主作用。在征地中更大程度地发挥被征地农民的自主作用,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农民群众的自我监督、自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