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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供材料和办理流程
依据《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明建房[2015]48号)规定,预售人(申请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后均可申请使用预售款。
一、申请材料:
(一)三明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用于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三)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提供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申报表;
(五)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取得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的除外) ,提供与银行的信贷合同;
(六)用于支付销售代理费用,提供与营销机构的营销代理合同;
(七)用于支付广告费用的,提供广告代理合同;
(八)用于支取备用金的,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销售款入帐总额证明或对账单;
(九)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1、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核对;
2、除了支付法定税费和到期银行贷款以及利息外,还应提供申报项目发生金额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
三、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若审核中发现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我中心会通知整改,整改期间工作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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