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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联网:不是开征房产税前提 初衷也不是反腐
信息来源: 阅读数:发布时间:2018-6-19 8:36:03字体: 小 中 大

  一则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消息,再度引发舆论对于房地产税开征与反腐这两大热点话题的讨论。

  据央视17日报道,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下称“不动产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

  自然资源部最新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平均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是近几年来国土部门大力推进的一项工作,于2014年正式启动,计划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平台。

  原国土部官员曾表示,各地不动产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平台后,才能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支撑。

  并非开征房地产税前提条件

  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开征之间有什么关系?自2014年我国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来,这个问题始终被外界提及。

  原国土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在分散登记模式下,同样可以推行房地产税的改革。只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特别是不动产平台建成并全面运行后,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能够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

  “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征收多少,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法律去规定,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没有直接关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要开征房地产税,更谈不上老百姓(73.060, -2.28, -3.03%)将面临高额税费的问题。”上述人士称。

  虽然不动产登记尚未在实际操作层面直接与房地产税开征挂钩,但相关的理论研究一直没有停止。

  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战略研究重点实验室曾举办以“房地产税设计与不动产登记”为主题的学术报告会,与会者就房地产税收的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支撑房地产税收提供了思路。

  与会学者认为,房地产税征收必须在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以不动产平台数据为依据,明确开征范围和功能定位,防止危害金融体系稳定、引发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等风险。

  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几何?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对房地产市场而言,不动产登记联网将有利于摸清楼市“家底”,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预期。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不会直接影响到楼市,但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实现更大更快的楼市调控效果。

  张大伟表示,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是房地产调控,但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将非常大。只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税才可能全面落地。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伟民近日在“2018陆家嘴(16.640,-0.14, -0.83%)论坛”上演讲时也表示,应该尽快摸清房地产的“底数”。

  “我在中央财办时,曾请有关单位通过用电量对全国住宅的空置情况摸底调查,显示我国城镇、乡村住宅的空置率都相当高,比日本这种高度老龄化、少子化、城市化的国家还要高,日本是13%。这很不正常,说明用来炒的房子真不少,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空置标准。现在我们在频频调控房地产市场,但是底数不清怎么调控?像GDP不清楚怎么调控经济?”杨伟民称。

  通过不动产登记能否摸清房地产市场的底数?在不动产平台实现全国联网的前提下,新增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被实时掌控,存量信息的整合就成为一个重点问题。

  一位地方国土官员曾表示:“第一步(接入国家信息平台)完成的是一个打通传送通道的工作,可实现所有适时登记信息都上报到国土部。但更为关键的是海量的既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散在房产、国土、林业等多个部门,还需要一定时间的整合、进网。”

  6月12日在浙江省衢州市召开的自然资源部全国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上,自然资源部官员强调,下一步要加强不动产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扎实推进存量数据整合,形成“全生命周期”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可否通过查房反腐

  一些民众还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反腐关联起来,认为如果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后,通过“以人查房”就可能揪出更多的腐败官员。

  为何一些民众会将不动产登记下的“查房”与反腐相联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曾撰文称,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逐步深入,房产在官员腐败案件中成为越来越引人注目的“要素”,如拥有22套房产的广东“房叔”;有4个户口在京拥有41套房产的陕西“房姐”……根据中央巡视组反馈情况和各地整改通报,2013年以来被巡视的21个省份中,有20个省份发现了房地产业腐败,占比达95%。

  陈耀东表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这个本意在于“以登记来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与交易,明确不动产登记程序,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的法律规范文件,引发了人们对“以人查房”的反腐败功能的期待。

  根据《条例》,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换言之,检察人员有权去查询一座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去查询一个人的名下有多少房产。通俗地讲,就是可以“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

  但谁都可以去“以人查房”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谁有权去查?去查谁?不可能每个人都能随意去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抑或自己的房产信息被所有人查询。

  《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设置了严密的规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也就是只能因为正当、合法的目的才可进行查询。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登记资料,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资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国土部曾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要继续依法开展,但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至于哪些人属于“以人查房”的查询对象,陈耀东称,要严格限制可查询的对象范围。原则上讲,只有对以下两类人可以启动“以人查房”程序:

  一是涉案人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人员;

  二是有如实报告不动产义务的个人。有报告才有查询,按照现行规定,应包括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的人员,以及地方开展的财产申报涉及的人员。

  陈耀东表示,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一定程度上为腐败案件的调查提供了方便,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完整、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术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房产的虚报问题,但不动产登记制度归根结底是《物权法》的组成部分,不是反腐败的法律。反腐败要多措并举,如社会信用体制、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等。从反腐败的角度而言,不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予以过高的期许。

  “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负载通过‘以人查房’实现反腐败的功能;而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功能,自然更与‘以人查房’无关联,‘以人查房’推动反腐败工作的进程只能说是民众在当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溢出期待。”陈耀东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也表示,官员腐败管理是干部管理制度,干部管理主要看干部是否廉政,涉及干部财产的话干部就需要去登记自己的财产,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簿上没有办法显示你是不是干部,不能说登记簿上也要登记是什么官员,也没有必要,只要他是合法的申请人都足够了。这个申请人到底是谁,在法律上是没法严格追究的,也没法严格限制,只要申请人合法就要给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本身不可能发挥阳光法案的作用、反腐的作用,但是为了反腐败,不管是‘以人查房’还是‘以房查人’都是可以的。”孙宪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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